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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國科會113年11月1日科會綜字第1130076253號函辦理。
二、本案新增第十六點第一項第四款條文摘錄如下:「申請研究計畫之學生應於申請機構函送本會申請研究計畫之日前,完成至少六小時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申請機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