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歸屬:
研究報告或碩、博士論文,如指導之教師僅為觀念指導,並未參與內容表達之撰寫,而係由學生自己撰寫報告或論文內容,依著作權法規定,學生為該報告或論文之著作人,並於論文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研究報告或碩、博士論文,如指導之教師不僅為觀念之指導,且參與內容之表達而與學生共同完成報告或論文,且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學生及指導之教師為報告或論文之共同著作人,共同享有著作權,其共同著作權(包括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之行使,應經學生及指導之教師共同同意後,始得為之。
研究成果依專利法第5 條第2 項,除專利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學生自身為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之情形,對其所得之研究成果享有專利申請權,得依同條第一項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專利。但他人(如指導教師)如對論文研究成果之產出有實質貢獻,該他人亦得列為共同發明人。
有關學習型兼任助理團體保險一案,如學校因執行計畫所聘任他校學生擔任兼任助理,應由學生原就讀學校(即學籍歸屬學校)就學生所從事活動判定是否為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為畢業之條件,並為學生納保。
依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1040111921號(PDF)函釋略以:學生兼任助理之學習活動係由其授課或指導教師進行指導,爰學生跨校參與執行計畫,是否為學習關係,應由【就讀學校】秉前開規定意旨認定。
依教育部臺教技通字第1060038516號(PDF)函示略以:如學校因執行計畫所聘任他校學生擔任兼任助理,應由學生原就讀學校(即學籍歸屬學校)就學生所從事活動判定是否為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為畢業之條件。符合前開要件者,始為學習型兼任助理,並由學生【原就讀學校】為學生納保。
學生與學校間存有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工作事實,且具從屬關係,屬僱傭關係者。
協助或參與執行研究計畫所產出相關研究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
依著作權法第11 條規定,本校享有智慧財產權。
依專利法第7 條規定,研究成果之專利權歸屬本校。
配合勞動部規定,本校須每月函報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有關全校勞僱型兼任助理職缺數,請用人單位(或計畫主持人)主動至學校最新消息/徵人啟事網站公告職缺訊息 並須註明:職缺名稱、聘僱期間及薪資(元/月)、工作類型(依研究計畫、教學、學務、校務等工作公告),且優先進用本校符合資格且有意願之身心障礙學生。